经审理查明,原告马**经协商一致长期向被告高**供应牛肉,并定期进行结算。2024年4月25日,双方结算后,被告高**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货款347585元,承诺于2024年5月30日支付10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4年7月31日前还清。后被告仅于2024年5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付款50000元,剩余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酿成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货款是否应当支付;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高**经协商一致达成供货合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