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林**系朋友关系,2021年12月23日,被告林**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马**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80000元,还款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借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招商银行卡向被告农业银行卡支付借款100000元;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又于2021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通过微信形成《借条》一份,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10000元;2022年8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该笔借款;三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故酿成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借款本息是否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本文书还有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