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蒋**、董**、唐**和第三人李**共同支付所欠工程款(突击费用)23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所欠工程款(突击费用)2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时计算到2024年2月1日,资金占用利息为36148元。【备注:以上欠款本息暂计266148元】;二、判决被告广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所欠工程款(突击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三、判决被告广西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以上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董**与原告姚**签订《广西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镍铁冶炼项目原料场系统工程钢筋工班组施工合同》,将合同约定工程的钢筋制作、绑扎、卸车人工配合、场内转运...(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