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洛阳铜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原审被告李**、李**、游*、袁*、洛阳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4)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铜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蔡*、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陈*,被上诉人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李**,原审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游*、袁*、洛阳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孙*到庭...(本文书还有10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