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年**12%,从202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的利息为1270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分别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5月13日、2023年7月14日向原告借款合计115000元,双方约定原告按月利率1%收取利息。原告给付借款本金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