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矿、吴**、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融水苗族自治县某矿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彭**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19691元,并从2015年10月15日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19日为2930552元。以上合计4650243元;2、判决被告2、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1因生产经营周*的需要,陆**原告借款,口头约定月息4分。于2014年6月30日借款80万元、借买...(本文书还有2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