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范**在本案中确实提供了农机作业服务,应该得到相关的报酬,通过之前的诉讼及本次案件的审理,说明范**的农机作业服务费应该由某某合作社承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史某利公司述称,范**提供的作业服务经(2017)黑0281民初****号及(2018)黑02民终****号及本案一审审理,均认定史某利公司并非给付农机作业费的适格主体,范**对史某利公司的诉讼系重复诉讼,一审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合作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丛某民、秦**未发表陈述意见。
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史某利公司、某某合作社、丛某民、秦**给付范**农机服务费人民币81,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85,995元(以欠款81,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2024年6月6日止),共计人民币166,995元;2.史某利公司、某某合作社、丛某民...(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