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联通公司长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综合业务受理单规定的各项套餐义务,立即恢复原告手机卡原有接打电话、4g网络、套餐优惠等各项服务功能;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恢复原告手机原有的4g网络功能,其余诉讼请求不再主张。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并开通了长春联通gprs20元无限量套餐手机卡。根据被告出具的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原告的手机卡品牌名称:g网畅听套餐;原产品:如意通-g网畅听套餐(长春10元来显集团本地互免外单项0.2);用户当前服务:g网语音主服务、短消息lte(4g上网)、国内漫游、gprs功能、呼叫转移、国内长途;用户当前优惠:各项功能有...(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