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佳木斯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水泥公司),一审被告吕**、黑龙江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黑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由吕**给付某某水泥公司代付的执行款项202696.94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某某水泥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23年5月18日,吕**与佳木斯某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混凝土搅拌车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吕**出租8台搅拌车给某某公司使用,租期5个月,每台车租金为20000.00元/月,后该租赁合同因某某公司的原因于2023年9月8日被终止,截至合同终止时某某公司共欠吕**车辆使用租金为586666.67元,某某水泥公司已支付的代偿款金额为789363.61元,应对欠款金额进行抵销,抵销后吕**应偿还某某水泥公司202696.94元。2.一审法院认定张**与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错误。《经营管理协议书》和欠据均系吕**个人签订,与张**无关,张**从未参与过经营和管理,也没有享受过任何收益,张**对欠款一事毫不知情,一审时更未出庭答辩,...(本文书还有5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