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偿还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850000元;2、被告李**支付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69646.87元(以借款8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自2021年9月3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5日,应计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0日,被告李**雇请的工人何某深在**公寓楼**房**路工地上接电箱里的电时,不幸触电抢救无效死亡。为了赔偿遇害人何某深的家人,被告李**于2020年9月1日向原告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950000元,由...(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