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砖款126,699.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以126,699.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0,22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4年5月开始给被告供应红砖、小水泥砖及空心砖,砖款始终都未全部结清。2016年5月13日双方对账,被告认可尚*原告砖款621,895元未付。对账后,经过原告多次的催讨,被告才陆续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砖...(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