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与被告阮*、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2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资金回转后偿还,原告通过银行柜台现金存入被告的银行账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鉴于该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所请。
原告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银行存款凭条,存款历史明细表;3.补充证据被告阮**被告罗**转账清单一份。
被告阮*辩称:1.对于借款8万元民间借款关系不存在。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本文书还有3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