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与被告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国际旅游集团江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安某某营业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被告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国际旅游集团江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安某某营业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14292.31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92.31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担任会计一职,双方达成一致工资为税后7000元,现只收到6月份工资2400元,被告还拖欠工资14292.31元,一直索要没有结果,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系陈*个人雇佣,应当向陈*主张相关费用。被告由陆**与陈*以及曹*三人准备在淮安做旅行社业务时成立,成立前陈*承诺可以协调取得淮安市...(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