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9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河集乡大郭村**号。
上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郑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4)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财险郑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被上诉人21758.64元误工费赔偿责任(不服金额21758.64元)。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周**误工费21758.6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周**已超过退休年龄60岁,且在一审...(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