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与被告赵**系朋友关系,2021年12月29日,被告赵**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严**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10000元;2022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5000元;2022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信用卡向西宁市八小时酒吧、西宁市益达娱乐会所、青海省晚妆娱乐有限公司刷卡三笔合计49690元支付了以上借款;2022年1月22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现代途胜汽车委托被告以85000元价格进行出售,但被告以100000元出售后所得车款并未给付原告;2023年12月31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形成《欠条》一份,确认:“本人赵**由于投资于2022年12月31日欠严**150000元,双方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因为...(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