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赵*、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4)豫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和王**、被上诉人赵*、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其入职后王**的营业执照在餐厅公示,并借与王**和王**使用。王**为涉案餐厅的实际经营者,与王**没有任何关系,王**也并未将营业执照借给王**单独使用。王**在2023年1月就将营业执照拿走,未让王**和王**继续使用,在此以后王**和王**合伙经营至2023年6月,之后是王**独立经营,餐厅员工自2023年7月起受王**的管理。二、结合赵*提交的工资流水,2023年6月之前其工资由王**发放,2023年7月之后其工资由王**发放,且餐厅收款的二维码也系王**的收款码。并且从赵*提交的其与其他员工的聊天记录可以得知赵*及饭店其他员工均知晓王**是餐厅经营者。三、赵*2023年6月及之前的工资均已结清,故王**、王**与赵*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纠纷。四、赵*等人曾向王**索要工资,2024年4月17日经龙门派出所调解告知由社区民警和原店方负责人协商后再解决工资问题,次日原店方负责人王**、原餐厅员工黄某、刘*、杜*、王*园以及王**6人到龙门派出所,王**也当面给员工承诺按时支付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王**、王**上诉请求,将本案予以改判...(本文书还有6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