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张**与被告冯**、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崔**、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冯**、常**给付崔**、张**合伙分红款291,018元(以清算确定的分红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冯**、常**承担。事实和理由:崔**与张**系夫妻关系,冯**与常**系夫妻关系。崔**、张**原在讷河市时代家园**号楼**号商服经营讷河市帅府某某店。2023年秋,双方商定两家合伙经营某某店,2023年11月18日崔**与冯**各代表一方家庭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自2023年12月1日起3年,崔**、张**投入700平方米的讷河市时代家园**号楼**号商服及屋内设备,占45%份额,冯**、常**投入200,000元(现金100,000元,购买设备等约100,000元)占55%份额,盈亏按比例分配。《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的禁止行为、保密及竞业限制期限及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1)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6)禁止...(本文书还有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