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五冶坤泰(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及原审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4)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冶坤泰(宿*)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4)皖13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兰**对五冶坤泰(宿*)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公司借款合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理由如下:(一)《公司借款合同》签署人是公司的法人俞**与兰**(公司会计)之间签署,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俞**与兰**之间为虚假意思表示,且侵害了其他股东及法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146条之规定,应属于无效协议。由于兰**是五冶坤泰的会计并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二)按照《公司借款合同》表述的内容借款共计14笔:①2012.5.3日转账给俞**90,000元;22012.5.3日转账给张诗涨110,000元;③2012.5.9日转账给俞**50,000元;42012.6.8日转账给俞**50,000元:52...(本文书还有4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