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吴**、豆芳杞、王**、李**与被告新乡市津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常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乐公司)、河南达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鸿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马**,被告津沐公司、第三人常乐公司、达鸿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吴**、豆芳杞、王**、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五原告与被告2023年3月16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4年12月1日解除。2、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协助五原告将被告所代持股权按照代持前持股状态办理变更登记到各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五原告分别持有常乐公司股权,其中李**持股11.7278%、吴**持股7.1116%、豆芳持股5....(本文书还有3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