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计算,自2019年3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8月6日止为7839.02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29日,被告以个人资金需要周*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元。2019年9月,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至今,剩余8000元迟迟未向原告偿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推脱、逃避,怠于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出借款项出...(本文书还有1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