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法定监护人章*、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与被告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赔偿款58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林**系父子关系,原告的监护人与被告林**于2021年3月30日由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依据(2021)青0105民初xxxx号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第三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子财东大街**号钦州恒大绿洲**号楼**室的房产所有权归林**所有,林**自愿将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婚生子林**所有。后林**...(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