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菏泽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冯**,被告菏泽市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依赖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616177元。二、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总金...(本文书还有10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