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2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龙**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本文书还有41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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