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某与被告金华市某医院、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华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金华市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李*、被告某金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9746.23元的80%,即赔偿原告损失167796.98元,由某甲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金华市某医院承担;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9日,原告因在金华市某医院就医治疗,当日22点许,原告在被告场所卫生间内如厕时,因台阶上有水渍而滑倒摔伤,导致原告严重受伤。当晚即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骨折。后*原告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原告进出卫生间的监控视频。并让原告治疗结束后再行处理解决,现原告已经基本治疗终结。
被告金华市某医院答辩称,原告诉称其因如厕时台阶上有水渍而滑倒、摔伤等与事实不符,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023年6月9日20点11分许,原告因“腹痛腹泻1天、腹泻4次稀水便、感恶心呕吐、感胸闷、感四肢酸痛”由家属陪同到我院急诊就诊。体格检查是神志清、精神软,给予急诊生化常规、血常规等检查,诊断是肠胃炎、胸闷,给予乳酸钠林格、氯化钠、奥美拉唑钠、头孢曲...(本文书还有5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