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上诉人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理赔事宜,上诉人已经进行了理赔,理赔金额为253295.8元,被上诉人的主张及原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与案外人达成和解时,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各项损失,但并没有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被上诉人自愿向受害人的赔付行为,不能直接作为向上诉人主张理赔的依据。二、原审法院在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存...(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