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诉门会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门会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0049号民事裁定,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468号民事判决,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该院重审后,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李**、门会义、刘**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上诉人门会义、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涉及本案的全部事实,导致判决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
上诉人门会义、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本文书还有1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