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孙**的供述;被害人张**、郭**、海牟等18人的陈述;证人丁某、马某某的证言;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审批表、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临颍县xxx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欠薪统计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如书及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营业执照、漯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信息;临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材料、收到条、谅解书及情况说明(漯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张**、郭**、海某等18名工人工资60950.5元及50%的赔偿金30475.25元,张**、郭**、海牟等18名工人对漯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表示谅解,谅解漯河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孙**);临颍县人力...(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