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2.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李**对李**提交的证据质证,对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双方一直存在金钱来往,平日李**会帮李**加工货品,李**会向其结算加工款,李**称没有收到借款与其结算加工款的行为相矛盾,且欠条已经清晰写明李**已经收到借款。对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也证明了双方之间结算加工款是清楚明确的,不存在签订欠条后没收到钱的可能性。
李**在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实际发生。
李**主张双方签订《借条》后,没有收到李**的实际钱款交付。从涉案事实来看,李**和李**在2020年11月1日签订《借条》,涉案《借条》中同时...(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