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签订时间:2021年7月13日。
二、合同签订方: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
**房屋坐落:天津市蓟州区湖西路西侧、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楼-1-1001。
**房屋总价款:1019168元。
五、约定交房时间:2023年7月17日前六、实际交房时间:2024年11月26日。
七、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具体约定: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