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与被告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姜*给付连**劳务费共计26,900元;2.请求姜*给付连**利息8,070元,其中是以26,9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1分计算,从2022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止,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合计34,970元。庭审中,连**放弃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9年、2021年姜*雇佣连**等人在承包装修工程中从事瓦工工作,完成装修工程后连**与姜*进行了人工费结算,姜*给连**出具欠据两份,其中明确2019年欠人工费12,760元,2021年欠人工费14,140元。后连**多次向姜*索要人工费未果,为了维护连**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