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原审被告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4)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4)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遗漏本案被告,并且认定上诉人是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本案被告应为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分公司、黑龙江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黄**,而不应当是上诉人。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和原审被告黄**按照9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承担的比例有异议。3.原审第三人刘*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将刘*作为第三人仍然是主体错误。
刘**辩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刘**与上诉人程**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因施工现场存放的散装盘圆突然倒立砸伤刘**,这是雇佣人员对所提供施工现场属于管理造成,因此判决其承担90%的责任正确。一...(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