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决定认定,证据1和证据2均为顶喷产品,面板和外壳为其上独立部件,将证据2面板和证据1的外壳进行组合,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可以将组合后的对比设计与本专利进行对比。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二者的主要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及结构相同,均由喷头和入水口组成,喷头呈圆角长方形厚片,出水面板中间有三个较大的圆形出水口,周围圆形出水口呈放射线状排列,喷头背面中间有圆台状凸起,并与背面呈弧面过渡,前述凸起上连接有圆柱状入水口。二者的主要区别点在于:①本专利出水面板为平面,中间出水口有蛋形外圈,并均处于圆形分区中,而对比设计出水面板略呈弧面凸出,中间出水口没有外圈和分区设计,周围出水口大小相同;②对比设计较本专利表面多出一些线条。某1公司对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主要相同点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某1公司上诉主张,本专利的出水面板为向内圆弧凹陷的弧面,且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本...(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