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李*、吴**、韩*、张*、合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4)豫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于2025年3月26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合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樊*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4)豫0219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樊*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吴**、张*、合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樊*明确要求吴**、张*承担还款责任,不再要求李*和合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