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理查明:1、2012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梅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贺*相识,后李*梅以与贺*处对象的名义骗取贺*的信任,分多次骗走贺*现金9000余元。
2、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梅经人介绍与被害人齐**相识,后李*梅以和齐**处对象的名义骗取齐**的信任,分多次骗走齐**财物,价值6000余元。
3、2012年2月至12月份之间,被告人李*梅经人介绍与被害人贾振杰相识,后李*梅以和贾振杰处对象的名义骗取贾振杰的信任,分多次骗走贾振杰现金2977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梅已将诈骗款全部退还给三名被害人,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梅的供述和辩解
证明被告人李*梅自2012年2月份以来以处对象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贺*9000余元、齐**6000余元、贾振杰29770元的事实。
2、被害人贺*的陈述
证明被告人李*梅自2012年8月份...(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