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7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的4倍,从2023年7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至,暂计至2024年5月9日的利息为316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9年11月22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本文书还有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