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禹州市某****、中国太平************、魏*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魏*、被告禹州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6659.54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4月13日19时33分许,被告魏*驾驶豫ka28**号货车在临颍县107工地运输煤矸石时,车轮压住地上的煤矸石(短钢筋头),嘣到原告面部,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许昌某医院诊断...(本文书还有2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