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高*,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141.67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4日,被告酒后驾驶桂ju××**号小型轿车(未购买车辆保险),于富*县道莲山-新华2公里+500米(杨*屋村)路段时遇到原告驾驶桂jc××**号**轮摩托车相对驶来,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广西富*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51123**********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至3月27日在富*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