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文登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第三人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毕**,第三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履行代为支付义务,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50万元及利息290819.44(以50万元为基数,2020年10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30日);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履行代为支付义务,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30975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万分之1.75计算,暂计算值2024年8月30日);3.请求依法被告某某公司履行代为支付义务,代第三人向原告支付保全保险费1125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出具案号(2023)鲁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保全保险费1125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生效后第三人未履行义务,原告向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第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遂出具(2023)鲁0113执****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原告了解到某某公司与第三人于2018年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九龙新城二期”房地产项目,该协议第二条:1、双方各投资百分之五十(最终以实际出资比例为准...(本文书还有6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