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温**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伍**********(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原审第三人董**、王**、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24)鄂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温**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撤销某某委会与谭**签订的《息诉罢访承诺书》《保证书》。二、撤销某某委会2006年12月9日作出的证明。三、判令某某委会赔偿谭**、温**安置房135平方米、补偿款2194.5元、安置房(价值10万元)。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某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隐瞒证据。上诉人请求撤销2006年12月9日某某委会作出的《证明》,但一审判决隐瞒上诉人举证的证据,且将证据未写进判决书,也不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上诉人提交的2012年12月20日某某委会证明、2013年1月18日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对时任某某委会书记董**的《调查笔录》、2013年8月14日董**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2013年1月18日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对时任某某委会妇联主任董梅凤的《调查笔录》、董梅凤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同时一审法院调取了谭**向伍家区纪委、监委举报董**收受贿赂,作伪证。伍家区纪委于2020年1月9日作出信访举报案件反馈情况表,但原审法院对调取的证据不作评判。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证实2006年12月9日前某乙村委会作出的《证明》内容虚假。
(二)未调查第三人。原审法院未对王**、解**进行询问,代替王**、解**回答,不调查《证明》...(本文书还有6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