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省永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4)湘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南省永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24)湘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仅需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49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8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1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分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改判:一、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工资是可以核定的,在计算后其工资明显低于统筹区员工平均工资的60%二、关于被上诉人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发放月数问题根据石**的受伤部位、住院治疗时间和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嘱等情形,石**两次住院医嘱休息为2+1个月,再结合株洲市地区各仲裁委以及法院对十级伤残的停工留薪期司法认定标准,十级的停工留薪期一般就是2-3个月再者,停工留薪期内支付工资待遇本身就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类似于导...(本文书还有4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