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某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杨*(持有公司80%的股权)于2022年2月14日去世,其继承人傅*、杨*办理了继承公证,由傅*继承杨*持有的某新公司80%的股权,以上有广州市公证处(2023)粤广广州第43080号公证书为证。2023年5月12日,某新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傅*担任某新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某新公司收到一审传票后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并提交广州市公证处(2023)粤广广州第xxx号公证书、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为证。一审法院以某新公司未办理法...(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