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伊川县某合作社、原审第三人城发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伊川县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陈**、原审第三人城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329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令伊川县某合作社返还王**款项145225元及利息(利息以1452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令伊川县某合作社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对相关事实没有查清,请求二审查明。(1)王**向伊川县某合作社主张145225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案涉款项,即张*甲向伊川县某合作社转账的145225元,张*甲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号(2021)豫0329民初****号】,要求伊川县某合作社返...(本文书还有4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