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桂林市某某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桂林市某某塑料厂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二、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认定本案债权形成时间为2011年11月22日,要求清偿时间为2020年5月26日,已超出诉讼时效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后,以2024年4月1日出具的公证书时间作为债权第二次转让时间,受让人于2024年5月17日提起诉讼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债权虽然成立但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请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于2024年5月17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事实与理由:第一,2011年11月22日孙**及廖...(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