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合计人民币61208.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2992.53元,利息人民币36122.0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093.64元,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0元,其它费用人民币0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暂计至2024年8月13日,之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00元。以上合计:62508.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兴业银行...(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