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於*因与被上诉人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24)桂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於*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24)桂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学关系,2018年5月2日与被上诉人口头说用于投资梧州电力工程,工地由上诉人父亲管理,此款属于投资款,不是借款。投资10万元,占股10%盈利亏损按比例分配。被上诉人一直追问要写借条,因此款为投资款,所以不用写欠条,又不想把同学之间的关系搞矛盾,因此回答:“6月份没有给你再写吧”,“我不会不认”怕他会觉得在欺骗他,因为公司说6月份左右能拿到工程款,心想把工程款拿到了给被上诉人就不存在写不写了。和被上诉人聊天的记录存在漏洞,中间有被删除...(本文书还有3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