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陆*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被上诉人黄*、被上诉人龙*、原审第三人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陆*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瑞某公司、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陆*上诉请求:一、撤销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被上诉人南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劳务费18100元;三、改判被上诉人黄*、龙*对被上诉人南宁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一、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支付4100元错误。未曾支付上诉人劳务费4100元,2024年8月23日与微信上对账时承认尚*上诉人劳务费18100元,庭审中亦承认这一事实。二、原审判决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瑞某公司及黄*不承担...(本文书还有4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