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8日,原告某某局和被告某某公司经协商签订《创新创业大厦招商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某,建筑面积69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期限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房屋租金要求为每月每平方米40元;同时根据经济优惠政策,扶持发展三年,扶持期限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第三年按照50%收取租金。租赁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优惠期满后,乙方有续签优先权,租金按市场价再行确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方每年使用前一个月内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占用使用案涉房屋,租期到达后,被告搬出,但是一直没有依约支付租期内租金332160元,原告催收租金无果,故酿成诉。
2021年5月25日、2021年11月24日、2022年1月25日、2024年4月2日,原告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发送《房屋租金催缴通知书》和《责令履行行政协议决定催告书》,对欠付租金3321...(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