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因与被申请人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物业申请再审称,1.业主购房时签署的《招商贝肯山e-05地块a区前期服务协议之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存在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设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因此增值服务协议不属于不定期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可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2.增值服务协议不仅针对业主个人权益,而是***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判决部分业主任意解除增值服务协议侵害了其他未解除该协议业主的权利。3.案涉业主在购房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增值服务协议,分别对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但业主在进户时签署了第二份《...(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