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先后于2024年6月18日、2024年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陶**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黄**申请,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于2024年10月16日收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630.81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0日8时许,原告及其妻子林某与被告及其妻子叶*在台州市椒***小区门口,双方因门口狗屎问题发生争吵及厮打。原告从邻居家门口拿了拖把,被告持斧头乱挥,原告持拖把冲向被告,拖把被碰断。后原告为抢夺斧头,双...(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