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高*的法定代理人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判令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4)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高*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被上诉人高*所诉事项中,其所患疾病为1、1型糖尿病酮症。2、1型糖尿病。不属于“某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所列举的保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少儿疾病的任何一种的范围,故中国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一审将保险责任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严...(本文书还有4210字未显示)